知识产权保护处理规则
一、总则
1.1 本规则中的投诉人是指因认为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而向平台发起维权投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委托的代理人,也包括本规则第2.1.1.2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
1.2 本规则中的“被投诉人”是指投诉人认为并明确指出的通过平台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第三方经营者。
1.3 本规则中的“平台方”是指平台所有者。
1.4 投诉人应当认真阅读本规则,并按照规则的要求进行维权活动,对于滥用知识产权进行恶意投诉、排挤竞争对手违反《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的,由投诉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二、投诉处理流程
2.1 投诉人的资格:
2.1.1 知识产权所有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为“权利人”)具有投诉人资格。
2.1.1.1 “知识产权所有人”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的统称。
2.1.1.2 “利害关系人”指知识产权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可以独立投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知识产权所有人共同投诉,也可以在知识产权所有人不投诉的情况下,自行投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知识产权所有人明确授权,可以进行投诉。
2.1.1.3 权利人可以自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投诉。
2.2 投诉信息的提交
2.2.1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以下身份信息相关文件:
① 权利人具体的身份信息和联系信息,并提交权利人身份主体证明;
② 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需提交代理人身份主体证明、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包含授权知识产权维权投诉等相关内容、权利人亲笔签名(对自然人)或加盖权利人公章(对法人或其他组织)。
2.2.2 投诉人应当提供以下权属信息相关证明文件:
① 针对商标侵权的投诉,需要提交以下全部权属证明:
a 商标注册证原件扫描件;
b 商标转让证明(如有);
c 商标变更证明(如有);
d 商标续展证明(如有);
② 针对专利权侵权的投诉,需要提交以下全部权属证明:
a 专利证书,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
b 专利登记簿副本;
c 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投诉,需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③ 针对著作权侵权的投诉,可以择一提交以下权属证明:
a 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扫描件;
b 被盗用图片或者被盗用视频的原始图片、视频拍摄底稿等证明材料;
c 其他可以证明投诉人拥有合法、完整著作权的证明材料;
④ 提交与涉嫌侵权商品有关的生效司法判决、行政裁定等证明文件(若有);
2.2.3 平台方接收投诉人材料后,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受理并留档,对于提供材料不全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告知不符合原因并予以驳回,直至投诉人补充完整资料后予以审核通过。
2.3 投诉文件的要求
投诉人所提交的身份信息文件,应当清晰完整,所备份的权属信息文件应当为权属证明原件扫描件,每一份文件上均应当有投诉人亲笔签名(对自然人)或加盖投诉人公章(对法人或其他组织)。
2.4 投诉的发起
2.4.1 投诉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应通过客服电话通知平台方,并按照2.3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或相关文件:
① 明确涉嫌侵权商品的具体商品链接;有多个涉嫌侵权链接的,请逐一提供每个链接;
② 明确指出涉嫌侵权商品侵犯上述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和理由,并写明诉求,涉及专利侵权投诉需要提交详细的专利侵权对比分析;
③ 其他能够证明存在侵权行为的补充投诉信息或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诉商品导致消费者与权利人品牌相混淆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投诉人权属具有独创性的证据、对比分析文件上的被对比商品与实际被投诉商品完全一致的证据等证明材料。
④ 投诉人对投诉资料及通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的承诺。
2.5 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2.5.1 平台方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投诉人所提交的投诉材料通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可以在收到投诉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诉,期满未提交申诉材料的,不影响平台方的后续处理。
2.5.2 投诉人的投诉材料不足以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的,平台方有权通知投诉人补充足够的侵权证据重新发起投诉。
2.5.3 投诉人的投诉材料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的,平台方将予以正式受理并将及时对被投诉商品采取下架处理,或对被投诉的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2.5.4 被投诉人提交了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及初步证据的,平台方依法将该声明及初步证据转送给发出通知的投诉人,投诉人可以在收到被投诉方反通知材料的15天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2.5.5 平台方在如2.5.4所述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在客服电话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有权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将对被投诉链接保持之前已经采取的措施。
2.5.6 如果投诉人的投诉未被受理,投诉人可以按照2.4规定补充提交新的证据材料重新提出投诉。
2.5.7 如果被投诉人在投诉处理完成后又提交了足以证明不存在侵权的证据的,例如投诉人已撤案、撤诉或者被投诉人取得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相关有利判决、裁定文书的,平台方将把上述证据材料反馈给投诉人,并有权终止此前采取的必要措施。
2.6 投诉的撤回和终止
2.6.1 投诉人可以主动撤回投诉。
2.6.2 投诉人可以与被投诉人就投诉事宜自行调解、和解,达成和解的,投诉人应及时提交撤诉申请。
2.6.3 投诉人主动撤回投诉的,视为自始放弃主张维权。平台方有权终止此前采取的必要措施。
三、投诉人承诺
3.1 投诉人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于投诉人提供信息不实导致的任何后果及责任由投诉人承担。平台方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投诉人有权采取限制投诉、屏蔽账号等必要措施,并保留依法追责的权利。
3.2 投诉人授权并同意平台方为处理投诉的目的使用投诉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投诉人同意平台方将该类信息及文件转发至被投诉人。
3.3 投诉人授权并同意平台方为处理投诉的目的将投诉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转交给相关行政机关、权威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民调解组织协助判断或调解。
3.4 投诉人授权并同意平台方将双方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转交给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用于配合调查取证等用途。
四、免责条款
4.1 由于投诉人提供材料不全导致平台方无法及时受理投诉,视为平台方未知晓该投诉,平台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
4.2 投诉人应当就其投诉一次性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对于投诉时未提供,而在随后的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提出的新材料,投诉人不得主张平台方审核不力,也不得据此要求平台方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
4.3 因投诉人通知错误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害或者因投诉人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被投诉人损失的,被投诉人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投诉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平台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
4.4 平台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示双方的投诉和申诉信息。
内蒙古鑫路商贸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4日